最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了《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的通报》,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通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矿山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的矿山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生产规模为中型矿山或储藏规模为中型,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000万元。
通报拒绝,现有探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而是采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者注册资金约定的情况下,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超过规定拒绝的情况下,根据三级网络审查拒绝,向注册机构申请人申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变更申请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人的探矿权沿袭的情况下,不能同时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注册资金约定的情况下,经过审查后,一年内有效的探矿权人可能被拒绝,也许是企业法律探矿权人到期后仍未按规定处理,探矿权、采矿权未沿袭。通报规定,没有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的采矿权人在依法成为企业法人之前,不得进行采矿权变更和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没有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的采矿权人在依法成为企业法人之前,不得进行采矿权的分立、分割、界限采矿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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